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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蘭中華文藝聯合會
章程
新西蘭是世界上最年輕的移民國家之一。波利尼西亞移民約在公元500至1300年前抵達,成為新西蘭原住民毛利人。 1840年《懷唐伊條約》簽定,在隨後的歲月裡,一個新國家在南太平洋傲然屹立。
中華文明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明,將歷史悠久的中華文藝與多姿多彩的新西蘭多元文化相融合,已成為新西蘭華人與新西蘭各族裔的強烈願望。
鑑於此,Everyone an Artist Trust和眾多旅居新西蘭的中華文藝藝術家發起並成立了新西蘭中華文藝聯合會組織。
在這個組織裡,凡與中華文明相關的文化形式都可以得到展現;在這個組織裡,凡與新西蘭多元文化可以近距離接觸的文化活動都應得到包容;在這個組織裡,每個會員文化專長的發揮都會得到鼓勵;這個組織歡迎新西蘭各族裔的人共聚一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聯合會的名稱為新西蘭中華文藝聯合會,簡稱新中文聯(以下稱聯合會),英文譯名為New Zealand–China Union of Culture and Arts,縮寫為NCUCA。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由旅居新西蘭從事中華文藝創作、鑑賞、收藏及服務的藝術家、文藝愛好者和志願者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聯合會作為Everyone an Artist Trust的下設常駐機構,Everyone an Artist Trust作為新西蘭中華文藝聯合會的主管機構。本聯合會的註冊地為新西蘭,遵守新西蘭法律、法規和新西蘭國家對一般性社團的政策和要求。
第四條 本聯合會接受主管機構和新西蘭內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常設地為新西蘭基督城。
第二章 社團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聯合會開展活動的範圍:
(一)搭建新中文化、藝術和教育的交流與合作平台,實施各種形式文化、藝術和教育交流項目,促進中華文藝與各國(地區)、各級、各類教育組織、文藝機構和人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參與國際間的文化、藝術和教育活動。
(三)開展國際文化、藝術和教育領域的學術研究;
(四)編輯相關的文化、藝術和教育出版物,發布相關報告和信息,為新中兩國文化、藝術和教育政策建言獻策。
(五)開展涉及文化、藝術和教育領域的培訓、會議、展覽、競賽等活動;
(六)服務與支持其他社團機構與本聯合會聯合開展的工作,為聯合會會員發展提供幫助;
(七)管理和使用聯合會活動資金;
(八)開展與本聯合會宗旨一致的社會服務活動和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會員
第七條 組織架構:
本聯合會成員可由組織形式或個人形式構成。
(一)本聯合會由“新中文聯委員會”管理,“新中文聯委員會”由Everyone an Artist Trust代表、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藝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構成。
(二)本聯合會日常事務由行政管理執行,行政管理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一名;
(三)本聯合會單獨設立藝術委員會,作為聯合會的藝術創作、作品鑑賞及活動開展的工作指導部門,促進聯合會藝術創作水平的提高,協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推動聯合會的良性發展。藝術委員會委員由全體會員推舉、選舉產生,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四)根據發展需求,可增設各種與文化、藝術、教育相關的其它委員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並積極參與推動本聯合會事業發展、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接受本聯合會的任務。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中華文藝藝術家、從業者、愛好者、志願者;
(二) 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並熱心聯合會事業發展,能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能接受本聯合會的任務;
(四)在文化、藝術及教育相關領域具有較高水平和較大影響力的人士;
(五)兩名會員或一位“新中文聯委員會”委員的推薦;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新中文聯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聯合會秘書長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聯合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 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聯合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聯合會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的程序:
(一) 提出書面申請;
(二) 經“新中文聯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 收回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新中文聯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會員如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按照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辦理:
(一) 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
(二) 無正當理由不承擔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三) 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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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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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 選舉和罷免本聯合會領導崗位負責人;
(二) 審議“新中文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三)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正式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新中文聯委員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新中文聯委員會”
第十八條 “新中文聯委員會”的職權: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六)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本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
(九) 指導聯合會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新中文聯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新中文聯委員會”2/3以上的委员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為2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組織代表人。
(一)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新中文聯委員會”同意,報主管單位審核同意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對外組織代表人。
(二)本聯合會組織代表人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本聯合會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新中文聯委員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新中文聯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提議本聯合會各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報“新中文聯委員會”審議;
(四) 審定聯合會資金的募集和使用方案,報“新中文聯委員會”審議;
(五) 批准聯合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 提交秘書處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報“新中文聯委員會”審議,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新中文聯委員會”決定;
(五) 提出聯合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選,報會長批准;
(六) 負責本聯合會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 受“新中文聯委員會”的委託,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新西蘭國家勞工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新中文聯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